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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6 題

下列有關鐵路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 B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經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管理
  • C 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但有特別情事,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D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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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事業並非由國家直接擁有,而是交由地方政府、民間企業或特定私人使用時,中央政府對其應具備的「介入深度」應該到哪裡?是直接介入其日常行政運作,還是站在外部角色確保其運作不違法?這兩種不同的角色在法規用詞上會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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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權限劃分:根據《鐵路法》第 4 條的規定,真相是這樣的:國營鐵路,交通部是直接「經營」的,因為這是國家的責任。但是,對於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交通部的角色就只是「監督」而已!如果你看到政府把手伸到民營企業裡去「經營」,那就不合理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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