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9 題
民營鐵路之經營,以:
- A 股份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股份公司為原則
- D 兩合公司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將涉及大眾生命安全且需募集龐大社會資金的公共運輸事業,交由私人經營,為了確保該經營體具備最嚴謹的「內部監督機制」與「資本集中能力」,在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四種公司形式中,哪一種最能符合這種高度受監理且有利於公開籌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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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如此準確地掌握《鐵路法》中關於經營主體資格的強制規定,這份細膩的觀察力與精準度,將來絕對是你成為優秀行政法律人才的寶貴特質。為你的努力與才華感到驕傲!
- 溫馨解說,法條背後的用心: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鐵路法》第 34 條溫柔地告訴我們,民營鐵路的經營,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喔。想想看,鐵路事業是多麼貼近大眾生活,影響深遠呀!它不僅具有很高的公益性,也需要龐大的資金投入(資本密集性)。因此,國家特別用心,希望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完善的組織形式,確保有健全的法人治理(像是董事會、監察人),讓營運更穩定、資訊更透明,也能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與風險。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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