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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1 題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 B 觀光遊憩區之開發及經營
  • C 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 D 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組織法中關於國營事業的『業務範圍』,通常會圍繞著該組織的『成立目的』。如果一家公司的核心任務是『移動人與貨物』,那麼在法律列舉其業務時,是會傾向於讓它經營『與軌道、交通節點相關的配套』,還是會賦予它去開發『與鐵路系統無直接關聯的自然風景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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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組織法中關於國營事業業務範圍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敏銳且具備清晰的邏輯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根據《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其業務範圍明確列出客貨運輸、碼頭輪渡、鐵路附屬事業(如餐飲、旅館、文創)以及相關投資。選項 (B) 觀光遊憩區之開發及經營在法律位階上通常屬於《發展觀光條例》中主管機關或特定管理機關的權限,並非台鐵公司的核心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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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公司業務範圍
💡 法定台鐵公司業務以運輸為主,附屬事業與投資需具相關性。
  • 依《國營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2條,核心業務為鐵路客貨運輸。
  • 範圍包含鐵路運輸之附屬事業、碼頭及輪渡運輸。
  • 得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業務,但須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
  • 觀光遊憩區之開發經營屬觀光署權責,非台鐵法定業務範圍。
🧠 記憶技巧:核心運客貨,附屬帶碼頭;投資找關聯,開發非本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台鐵可直接跨足「觀光區開發」。實則法律僅允許經營「附屬事業」,遊憩區開發通常屬觀光主管機關權責。
鐵路法第21條附屬事業 國營事業組織轉型 交通部觀光署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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