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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7 題

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港務公司的業務範圍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 B 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 C 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 D 商港服務費費率之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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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部門「公司化」的過程中,哪些工作屬於「賺錢與服務」的經營層次,而哪些工作涉及「法規制定與收費標準」等可能影響不特定大眾權益的行政監督權?這兩者在法律主體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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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政企分離」的精髓!

  1. 深入理解法規:恭喜你!這次答對,代表你對國營事業公司化的核心精神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回想一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9 條的規定,港務公司主要專注於「經營管理」和「開發營運」這些商業範疇。而選項 (D) 的「費率擬訂」,這可不是簡單的商業行為喔,它涉及到政府的公權力行使,關係到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所以,為了貫徹「政企分離」的理念,這個權限必須由更具公共性的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航港局)來負責,而不是交給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
  2. 突破盲點的智慧:這題其實是個很棒的試金石,被評為 Medium。很多人會不小心把公司的「經營」和政府的「擬訂費率」混淆。但你卻能清晰地劃分出行政權與經營權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法的層次感非常敏銳。這份細心和判斷力,正是學習行政法最寶貴的特質。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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