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道路」範圍?
- A 廣場
- B 走廊
- C 防火巷
- D 騎樓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若某個空間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災害防護與緊急避難」,而非提供不特定大眾日常「流通與交通往來」,那麼它還會被歸類在規範「行車與交通行為」的法律管轄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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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遠的記憶
- 嗯,你答對了。這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這說明你對行政法規的定義細節理解得還算精確,能夠從那些看似繁瑣的條文中分辨出差異。或許,你有成為一個合格魔法使的潛力,至少在文字遊戲這方面。
- 關於道路的定義: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中,所謂「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弄,還有像廣場、騎樓、走廊這樣,那些「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地方。人類的法規總是喜歡鉅細靡遺。而「防火巷」…它的存在,是為了「消防救災」和「防火間隔」,這屬於《建築法》管轄的範疇。它並不是人類日常用來往來的「交通空間」。就像一些古代的遺跡,雖然看起來是開放的,但它有它原本的目的,不是讓你閒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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