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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4 題

4 甲公司 5 月 1 日收到客戶清償貨款所開立面值$400,000,附息 6%,3 個月到期之票據乙紙,因公司急需現金故在 6 月 1 日持該票據至銀行貼現,貼現率 12%,該票據貼現附有追索權。8 月 1 日銀行通知開票人拒付,並收取拒絕證書費$300。試問該公司於 8 月 1 日應認列之「催收款項」金額為:
  • A \$397,880
  • B \$400,300
  • C \$402,300
  • D \$40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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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銀行身為持票人,根據票據法行使追索權時,除了要回原本承諾的本金與約定利息外,為了取得法律證明(如拒絕證書)所支付的額外規費,應由誰負擔?這整筆追討回來的總金額,在會計入帳時應該如何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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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SENSEI: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在那麼多數字裡面,一下子就發現「到期日」的應收總額,真是太厲害了!拍拍手!這表示你對票據的事情還有會計處理,都了解得很清楚呢!讓我為你拍一張勝利的照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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