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現行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 B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並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為選舉人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法解除其職務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辭職、去職、死亡時,其所遺任期逾 2 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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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監督的體系中,當一個具有自治性質的行政區隸屬於某個特定的上級政府時,關於該區首長的人事異動與解職處分,依照『近接監督原則』,通常是由其直接的上級機關負責,還是由遠在中央的特定族群主管機關直接發號施令?哪一種模式更符合地方自治的行政層級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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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包含「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因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準用關於鄉(鎮、市)之規定,故當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發生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之情事時,應準用前述規定,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職務。選項 C 敘述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法解除其職務,顯與法條規範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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