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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為年滿 18 歲之國民,因故未受基本教育,依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自由選擇是否接受基本教育
  • B 甲應接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 C 甲應接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
  • D 甲得自行負擔學費,接受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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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已經超過一般入學年齡、卻錯失基礎學習機會的人,國家為了落實平等的受教權,是會要求他與兒童坐在一起接受「標準教育」,還是會提供一種性質上帶有「追趕、彌補」意義的學習管道?再者,既然這屬於憲法規定的國民義務與權利,這筆學費應該由個人自理,還是由政府為了提升全民素質而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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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60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本題中,甲為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已經超過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階段,且其因故未受基本教育,即屬於憲法中所稱「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依照前述法條明文規範,甲一律應受補習教育,並且免納學費。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所述之得自由選擇、接受基本教育或需自行負擔學費等情形,皆與法條規範不符。

📝 受教育之權利義務
💡 國民受基本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及失學補救制度
比較維度 基本教育 VS 補習教育
對象 6 至 12 歲兒童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
法律性質 強制義務與權利 強制義務與權利
學費負擔 免納學費 免納學費
書籍供應 政府發給 政府發給
💬兩者皆為憲法保障之強迫義務教育,核心差異僅在於「受教時機」之不同。
🧠 記憶技巧:六到十二基本教,成年失學補習教,兩者皆為免學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成年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受教,或誤認為補習教育需自行負擔學費。實際上憲法規定其性質仍為「應受」之義務教育。
教育受益權 憲法第 21 條 義務教育年限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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