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為年滿 18 歲之國民,因故未受基本教育,依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自由選擇是否接受基本教育
- B 甲應接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 C 甲應接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
- D 甲得自行負擔學費,接受補習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已經超過一般入學年齡、卻錯失基礎學習機會的人,國家為了落實平等的受教權,是會要求他與兒童坐在一起接受「標準教育」,還是會提供一種性質上帶有「追趕、彌補」意義的學習管道?再者,既然這屬於憲法規定的國民義務與權利,這筆學費應該由個人自理,還是由政府為了提升全民素質而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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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功,別再死背瞎猜!
各位同學,這題若還答錯,建議直接回去重修《憲法》。法律不是憑感覺,請拿出精確度!
- 鎖定法源:請各位務必記牢,《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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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之權利義務
💡 國民受基本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及失學補救制度
| 比較維度 | 基本教育 | VS | 補習教育 |
|---|---|---|---|
| 對象 | 6 至 12 歲兒童 | — |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 |
| 法律性質 | 強制義務與權利 | — | 強制義務與權利 |
| 學費負擔 | 免納學費 | — | 免納學費 |
| 書籍供應 | 政府發給 | — | 政府發給 |
💬兩者皆為憲法保障之強迫義務教育,核心差異僅在於「受教時機」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