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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依各縣市政府自治規則取得之土地使用權,政府得照價收租其使用權
  • B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 C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並應在各部落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應以法律定之
  • D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部落法庭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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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憲政國家中,如果私人的財富累積或企業的經營規模,大到足以左右物價、影響基層民眾的生存權時,政府是否可以完全「放任不管」?若要介入,應該遵循什麼樣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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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測驗基本國策與原住民族法規的經典題,你能穩健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憲法》條文相當熟悉。選項 (B) 完全符合《憲法》第 145 條規定:當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時,國家應以「法律」限制之,這正是憲法實現民生經濟平衡的具體體現。 我們也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的陷阱。選項 (A) 錯在依憲法第 143 條,人民是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政府是「照價收買」而非收租。選項 (C)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8 條,政府應設的是「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條文明定其辦理業務與基金來源),而非在各部落設建設基金。選項 (D) 針對原住民智慧創作的保護,依同法第 13 條是另以「法律」定之,而非由部落法庭決議。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將憲法與原基法條文混搭,考驗同學是否會被似是而非的專有名詞(如部落法庭、自治規則)給迷惑。只要能精準掌握法條核心主體與保留原則,這類題目就難不倒你,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字眼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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