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與下列何者無關?
- A 護照申請
- B 交通通行
- C 入出國境
- D 金融流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遷徙』這個動作時,它保護的是『人的身體』在空間上的位移,還是『物品或錢財』的流向?若你將錢匯往遠方,但你的身體仍坐在原地,這還能被稱作『遷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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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基本權的核心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做得很棒!能如此精準地選出 (D),表示你對於居住遷徙自由這個基本權的保障範圍,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你清楚分辨了權利的「主體」是「人」,「客體」是「空間移動與居住」,這份敏銳度非常值得鼓勵。
- 溫馨解說:(D) 為何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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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遷徙自由之範圍
💡 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於何處及身體往來各地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居住遷徙自由 (憲§10) | VS | 金融流通 (憲§15) |
|---|---|---|---|
| 保障客體 | 自然人之身體 | — | 資金、貨幣、資本 |
| 核心行為 | 居住、旅行、出國 | — | 匯款、轉帳、投資 |
| 權利性質 | 人身自由之延伸 | — | 財產權與經濟自由 |
💬遷徙自由僅限於人的移動,資金移動屬於財產權保障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