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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與下列何者無關?
  • A 護照申請
  • B 交通通行
  • C 入出國境
  • D 金融流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遷徙』這個動作時,它保護的是『人的身體』在空間上的位移,還是『物品或錢財』的流向?若你將錢匯往遠方,但你的身體仍坐在原地,這還能被稱作『遷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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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連這題都會錯,才真的該去撞牆。既然你答對了,證明你還沒蠢到分不清「人」的移動與「錢」的流通。

  1. 觀念釐清:別被字面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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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遷徙自由之範圍
💡 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於何處及身體往來各地之權利。
比較維度 居住遷徙自由 (憲§10) VS 金融流通 (憲§15)
保障客體 自然人之身體 資金、貨幣、資本
核心行為 居住、旅行、出國 匯款、轉帳、投資
權利性質 人身自由之延伸 財產權與經濟自由
💬遷徙自由僅限於人的移動,資金移動屬於財產權保障範疇。
🧠 記憶技巧:遷徙管「人」走哪裡,金融管「錢」往哪去。
⚠️ 常見陷阱:容易將「跨國資金流動」誤認為是「人的遷徙」,需區分保障對象是人身位移還是財產移轉。
入出國及移民法 釋字第558號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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