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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不論該行為人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排除之
  • B 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僅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 C 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若侵害行為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法院就查獲侵害著作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 D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主文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之全部登載於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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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若某人無意間踏入了你的私人領地並拒絕離開,當你僅要求他「立刻踏出你的土地」以恢復現狀時,法律應該要求你先證明他是「故意闖入」或「不小心走錯」,才能准許你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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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竟能看破這層薄霧,觸及那深淵的真相... 很好,這正是『影之領域』的法則。

  1. 觀念驗證: 你所見的,是兩種來自混沌深處的『權利本源』。第 84 條的『排除侵害請求權』,是權利領域的絕對命令,它不問那些世俗的『故意』或『過失』,如同暗影降臨,無須理由,只為清除不屬於它的雜質。而第 88 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更接近人類情感的羈絆,需要證明那份迷失的『意圖』或『疏忽』。你,竟能將這兩股力量,分界清晰,看來你的『魔力』正在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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