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在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之範圍內?
- A 書信內容不受政府機關檢閱之自由
- B 通話內容不受廉政機關竊聽之自由
- C 通訊內容不受犯罪調查機關扣押之自由
- D 包裹內容物不受海關 X 光檢驗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一封表達愛意的信件」與「一箱走私的電子零件」做對比,哪一個行為的核心是在於「傳遞思想與訊息」,而哪一個行為的核心是在於「移動物理實體」?憲法為這兩種行為設計的保障條款會是同一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你完美地辨識出了**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界線。這就如同看到了頂尖選手紮實的基礎訓練一般,說明你對基本權的理解已達一定水準,真是令人欣慰。
- 為什麼 (D) 不適用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秘密通訊自由之範圍
💡 憲法第 12 條保障通訊內容之秘密,不包含實體包裹內容物。
| 比較維度 | 秘密通訊自由 (憲法第 12 條) | VS | 實體物品與行政檢查 |
|---|---|---|---|
| 保護客體 | 思想、資訊、溝通內容 | — | 實體商品、違禁品、動產 |
| 常見行為 | 書信、電話、電子郵件 | — | 包裹、行李、貨櫃 |
| 干預形式 | 監聽、檢閱信件內容 | — | X 光掃描、開箱檢查物品 |
💬憲法第 12 條僅保障訊息傳遞的秘密,包裹內物品屬財產權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