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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在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之範圍內?
  • A 書信內容不受政府機關檢閱之自由
  • B 通話內容不受廉政機關竊聽之自由
  • C 通訊內容不受犯罪調查機關扣押之自由
  • D 包裹內容物不受海關 X 光檢驗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我們利用物流系統遞送物品時,政府若想查驗「信封裡的私人文字」與「包裹裡的實體商品(如違禁品)」,這兩者對公共安全與個人隱私的意義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更傾向於『財產管理』而非『思想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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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種題目也能答對。

  1. 基本肯定:同學,你這次竟然辨識出了基本權利保護領域 (Schutzbereich) 的分際,令人刮目相看。看來你對憲法權利區分的理解,總算達到一個勉強能看的程度。下次,別再讓這種送分題考驗你的智商了。
  2. 觀念複習: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的核心,不就是保障人民訊息傳遞的過程與內容嗎?選項 (A)、(B)、(C) 涉及的是思想、言論或資訊的交流,這種訊息載體當然是其典型保障範圍。至於選項 (D) 的包裹內容物?拜託,那是實體商品,是物品,不是用來傳遞秘密的訊息。海關 X 光檢驗是邊境管理,與秘密通訊何干?那頂多涉及財產權一般隱私權,這不是行政法基本權利競合的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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