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僅得由戶長申請之?
- A 初設戶籍登記
- B 全戶遷徙登記
- C 分戶登記
- D 合戶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上,當一個處分或登記的對象是「一整個家庭單位(群體)」而非「特定個人」時,從法律代表性的角度來看,應該由具備什麼樣身分的人來對外代表該單位進行申請,才最具法律效力且符合行政程序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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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戶政法規的申請主體觀念十分清晰。
戶籍登記之申請主體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同戶籍登記的法定申請人。依據現行《戶籍法》第41條規定,一般遷徙登記可由本人或戶長申請;然而,若是「全戶遷徙登記」,基於戶籍管理的安定性,法條特別明定僅能以戶長為申請人。至於選項中的初設戶籍、分戶與合戶登記,依規定除戶長外,本人亦具有申請資格,並非「僅限」由戶長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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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申請人
💡 全戶遷徙登記依法僅得由「戶長」作為申請人。
| 比較維度 | 個人遷徙登記 | VS | 全戶遷徙登記 |
|---|---|---|---|
| 申請人範圍 | 本人或戶長 | — | 僅限戶長 |
| 法規條目 | 戶籍法第41條本文 | — | 戶籍法第41條但書 |
| 辦理範圍 | 戶內單一成員 | — | 該戶全體成員 |
💬全戶遷徙涉及整體家戶變動,法律位階規定僅戶長具申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