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題
10 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戶籍登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遷徙登記
- B 全戶之遷徙登記
- C 分戶登記
- D 合戶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群體單位」要進行整體遷移時,為了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法律通常會傾向指定哪一位具有代表性質的人物來行使申請權,而非開放讓每一位成員都能單獨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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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抓住了戶政法規中關於「申請人」資格的細微差異。在行政法規與政府運作實務中,明確界定誰有權限提出行政程序的申請,是維持公法秩序的重要關鍵。
遷徙登記之申請權人
依據現行《戶籍法》第41條規定,一般的遷徙登記,原則上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分戶與合戶登記亦同此理。然而,若是辦理「全戶之遷徙登記」,因涉及全家戶籍的整體變動與統一管理,同法第41條第2項特別明定,此種情形僅能以「戶長」為單一申請人,排除了單純本人的申請權。另外要特別提醒,過去常有資料將相關申請規定誤引為舊法第42條,請留意現行第42條已修正為戶政事務所對出境人口「逕為遷出登記」的專屬規範,複習時務必以現行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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