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甲自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搬家到同區永利路,已超過半年,甲應申請何種登記?
- A 遷出登記
- B 遷入登記
- C 住址變更登記
- D 無須申請任何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居住地發生變動時,如果他並沒有離開原本負責管轄他的那個「行政機關(如戶政事務所)」的轄區,政府對這項變動的定義,會傾向於視為「重新進入一個新區域」,還是僅僅視為「修正原有的通訊位置細節」?這兩種邏輯在公文術語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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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自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搬遷至同區的永利路,屬於在同一個行政區內移動,且搬遷時間已經超過半年。依據戶籍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甲的情形完全符合於同一區內變更住址達三個月以上之法定要件,因此依法甲應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