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遷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 個月以上,應辦理之
- B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之
- 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之
- D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設計遷徙登記制度時,目標是為了精確掌握民眾「現階段」的居住事實。如果你今天從臺北搬家到高雄,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並減輕民眾負擔,政府應該要求你回「臺北」報備你已經搬走,還是讓你在「高雄」直接申報你已經搬來了呢?哪個做法更符合「便民」與「地緣管轄」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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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敘述錯誤,故為正確解答。有關戶籍登記的管轄機關,依據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可知戶籍登記原則上應向當事人辦理入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此外,同條但書第六款亦明文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此可見,無論是戶籍登記的原則規定,或者是辦理國內遷出登記的例外情形,當事人辦理遷入等戶籍異動時,皆應向「遷入地」或當事人當下所屬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而非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因此選項D稱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與法條規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