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許可回復我國國籍者,應辦理下列何種戶籍登記?
- A 初設戶籍登記
- B 遷入登記
- C 回復戶籍登記
- D 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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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基本身分資料早已存在政府的歷史檔案中,只是中間中斷了一段時間。現在他要「重新回到」國內某個特定地址報到時,行政機關會將這種「從系統外進入系統內」的動作,類比為一個從未出現過的「新個體」,還是類比為一種「地理空間上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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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避開了直覺上的陷阱,成功掌握了戶政法規中身分轉換的登記實務。
原有戶籍者的身分銜接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曾經有過戶籍」與「從未有過戶籍」的國民。根據現行戶籍法第17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許可回復我國國籍者,應辦理「遷入登記」,這正是選項 (B) 的法理依據。因為當事人過去已有戶籍底冊,依法應透過遷入來銜接身分。相對地,只有在臺灣從未設籍者(例如外國人歸化後首次設籍),才會適用戶籍法第15條的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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