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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為外國人之配偶,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如嗣後未取得外國國籍,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 A 依其申請回復其國籍
  • B 依其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
  • C 命其以無國籍人身分申請歸化
  • D 返國設定住所後始予回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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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決定是基於「未來某件事會發生」而做出的,但後來那件事確定「不會發生」,導致當事人陷入法律上的權利真空(例如變成沒有國籍的人),此時行政機關是應該把當事人當作「外人」重新申請,還是應該直接「否定」掉那個當初基於錯誤前提所做的決定,讓狀態回到最初的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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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精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國籍法》第 14 條的規定。當國民為了取得外國國籍而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若嗣後未能取得外國國籍,為避免該人淪為「無國籍人」,法律提供救濟途徑。此時應依其申請,由內政部**「撤銷」**原先喪失國籍的許可。這與「回復國籍」不同,撤銷許可會使國籍身分溯及既往地維持,彷彿未曾喪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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