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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5 為外國人之配偶,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如嗣後未取得外國國籍,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 A 依其申請回復其國籍
  • B 依其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
  • C 命其以無國籍人身分申請歸化
  • D 返國設定住所後始予回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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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決定是基於「未來某件事會發生」而做出的,但後來那件事確定「不會發生」,導致當事人陷入法律上的權利真空(例如變成沒有國籍的人),此時行政機關是應該把當事人當作「外人」重新申請,還是應該直接「否定」掉那個當初基於錯誤前提所做的決定,讓狀態回到最初的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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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老師失望透頂。

  1. 基本常識驗證: 本題的症結,無非是《國籍法》第 14 條那白紙黑字的規定。當一個人為了那遙不可及的外國籍,興沖沖地經內政部許可放棄我國籍,結果呢?「未能取得外國國籍」——多麼常見的烏龍!為了不讓這種人變成連國家都不要的「無國籍人」,法律才不得不擦屁股。此時,內政部依其申請,是「撤銷」原來的許可,而不是什麼天外飛來一筆的「回復」。這概念很難嗎?撤銷是讓過去的事情回到原點,你的國籍從未中斷,懂嗎?跟「回復」那種重新申請、從頭來過的情況,完全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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