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歸化後發現有應撤銷歸化許可之事由者,於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仍不得撤銷其歸化許可?
- A 未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
- B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係通謀為虛偽結婚而歸化逾5年者
- C 無國籍人因出生於我國領域內而申請歸化許可逾5年者
- D 內政部知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逾1年者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處分雖然有瑕疵,但處分對象已經在該狀態下生活了非常久的一段時間,法律會如何平衡「追求正確法律狀態」與「保護當事人生活安定」這兩者?請思考,對於哪些性質的違法行為,法律會賦予政府『無限期』的撤銷權,而對於一般性的瑕疵,則會設定一個『時效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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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在國籍法領域,國籍身分的安定性牽涉當事人重大權益,因此法規特別重視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
撤銷歸化的除斥期間與例外
依現行《國籍法》規定,歸化許可後若發現有不合規定之情形,原則上自歸化之日起逾五年即不得撤銷。不過,若經法院確定判決認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因屬惡意,則不受此五年期間限制。因此,選項 (C) 雖然加入了「無國籍人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等描述作為干擾,但法規並無此類身分限制,真正的核心在於其歸化已逾五年且無例外情事,故內政部依法不得撤銷;反觀選項 (B) 縱使逾五年,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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