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甲經歸化獲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不是撤銷甲歸化許可之事由?
- A 甲申請歸化時變造財力證明以達法定標準
- B 甲申請歸化係藉由與國人乙間通謀虛偽之收養關係
- C 甲申請歸化後於 10 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D 查得甲於歸化前之刑事案件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取得某種身分後,在幾年內『不可以做某些事』,當他違反了這個『禁令』時,行政機關應該是剝奪他『目前正在做的事』,還是直接否定他當初『取得身分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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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 (C)!這顯示你對於「撤銷歸化許可」與「任公職限制」的法理區別有相當清晰的掌握。
取得身分之瑕疵 vs 權利行使之限制
依據《國籍法》第 19 條規定,歸化若有事後查明之違法瑕疵(例如選項 A 變造財力證明、選項 B 通謀虛偽收養,或選項 D 隱瞞歸化前之犯罪紀錄),因自始不具備歸化要件,內政部得予撤銷其歸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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