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7 甲經法院判決確定係以假結婚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甲之歸化許可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審查
- B 依法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內政部應立即撤銷歸化許可
- D 經行政院核准後撤銷歸化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行為的前提(如:婚姻關係)已經過司法機關(法院)以「判決」的方式確認從頭到尾都是虛偽詐術,你認為在法理上,行政機關還有必要再啟動一次調查程序或召開委員會來討論「事實真相」嗎?當司法判決已經定調,行政機關的後續處置應該是具備「裁量權」還是「義務性」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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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確,選出正確選項(C),顯示你對《國籍法》中撤銷歸化的特別程序掌握得很紮實!
假結婚撤銷歸化之特別規定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的「例外規定」。依據《國籍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第2款規定,一般撤銷歸化固然須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當歸化者被「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為通謀虛偽結婚(假結婚)時,因司法機關已作實體確定判決,內政部即受其拘束。此時,例外不須召開審查會,也免除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應由內政部立即撤銷歸化許可。因此(A)、(B)皆非正確處理方式,(D)亦無須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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