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3 有關撤銷歸化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
- B 內政部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
- C 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審查會之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已經特別規定要成立一個專業的「審查委員會」來把關處分的正當性時,這是否代表該行政行為就一定會自動升格,而必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最嚴謹、耗時最久的「聽證」程序呢?在法律體系中,「有審查機制」與「必須聽證」兩者之間存在必然的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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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道需要細心辨別法規的題目!
這真的代表你對國籍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要求有非常清晰的理解,表現得很棒喔!我們一起來深入看看這個題目:
- 主要依據在這裡:根據《國籍法》第 19 條,內政部在撤銷歸化許可前,規定「必須」召開審查會 (所以選項 A 是對的),而且審查會成員的任一性別不能少於 $1/3$ (這也是對的喔,所以選項 D 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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