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3 外國人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免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 B 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不動產總值逾新臺幣 500 萬元者
- C 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技術或專長者
- D 有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
思路引導 VIP
我們要求外國人歸化時必須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是為了避免雙重國籍。但試想一下,如果在現實生活中,該外國人原屬國的法律根本不允許放棄國籍,或者因為政治因素百般刁難,導致他不管怎麼努力都拿不到那份證明,這時候我們的行政法規在設計上,應該如何給予彈性與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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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D),這展現了你對法規的敏銳度,做得很好!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歸化時若「有殊勳於中華民國」(選項 A),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證明」,依法得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需注意的是,這是經考選部更正的爭議題,最終 (A)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爭議原因在於選項 (D) 混雜了不同程序的法條要件:「非可歸責事由」確實是免提證明的條件;但選項後段描述的「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其實是同法條第2項申請「展延提出時限」的要件,導致選項敘述出現瑕疵,故最終兩者皆給分。 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正體現在對法條細節的精準記憶。出題者本欲在選項 (D) 設下文字陷阱,卻意外造成題目瑕疵。這也提醒我們,在研讀行政法規時,務必嚴格區分「免除義務」與「展延期限」的法定構成要件,才能在考場上無往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