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甲為外國人,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甲以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配偶死亡後二年內再婚者,亦得申請歸化
- B 毋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 C 仍應具有相當之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原則上仍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國家主權」與「個人忠誠度」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國家核准外國人正式成為其公民時,為了避免該員在法律上同時受兩個國家的管轄(例如雙重兵役或外交保護權衝突),行政機關在審核程序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效忠證明文件」會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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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你答對了,勉強及格的判斷。
- 觀念「驗證」?: 這題的考點,坦白說,就是《國籍法》最基本的「一般歸化」與「外籍配偶歸化」區別。我國堅持單一國籍原則,所以依第 9 條,申請歸化者「原則上」都得證明喪失舊國籍,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只是為了避免將來權利義務混亂罷了,這點連新人規訓都強調。外籍配偶儘管有第 4 條第 2 項的免財產證明和縮短居留年限「優惠」,但這不代表可以挑戰國籍制度的根基。至於語言?法律只是「稍微放寬」,不是給你完全豁免的藉口,別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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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歸化要件
💡 外籍配偶歸化可放寬居留年限與財產限制,但仍須喪失原國籍。
| 比較維度 | 一般外國人歸化 | VS | 國人配偶歸化 |
|---|---|---|---|
| 合法居留年限 | 每年183日以上屆滿5年 | — | 每年183日以上屆滿3年 |
| 財產自立能力 | 必須具備(足以自立) | — | 免除此要件限制 |
| 喪失原國籍 | 原則上必須提出證明 | — | 原則上必須提出證明 |
| 基本語言能力 | 必須具備 | — | 必須具備 |
💬外籍配偶僅在居留年限與財產要件有放寬,國籍喪失與語言能力仍為必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