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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以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時,得檢具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 B 外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 C 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D 中華民國國內之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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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推想:為了保障國人的家庭團聚權,當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現行法規對於他們『財產或自立能力證明』的要求,與一般外國人相比,是否已經有了大幅度的放寬或免除呢?這會如何影響應備文件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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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對了選項 (B)!你的直覺與法感相當敏銳。不過,身為研習行政法的學生,我們看題目不能只看表面,這題其實是國家考試中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本題「一律送分」,也就是選 (A)、(B)、(C)、(D) 皆為正確答案。讓我來為你梳理背後的法理脈絡。

修法脈絡與要件免除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國籍法》的修正。過去,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多半需要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的要件。然而,基於保障婚姻權與家庭團聚權的核心價值,立法者已經透過修法,免除了「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在歸化時的財力證明要件。既然根本不需要審查財產或自立能力,那麼選項中所列舉的:一般財力證明、外國專技證照、自行敘明工作所得的書面,以及國內動產與不動產資料,全部都不需要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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