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關於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外國人配偶申請歸化時,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B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 C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其行為能力之認定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
- D 外國人之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申請歸化時,毋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的競爭力角度思考:當一位外國人對我國已經有了「重大特殊貢獻」(例如獲頒國家勳章或對科學有極大貢獻),政府在邀請他成為國民時,還會堅持要求他必須像一般移民一樣,在臺灣乖乖待滿一定的天數才能申請嗎?法律對於『貢獻度』與『居住義務』的權衡會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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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你對《國籍法》中「一般歸化」與「特殊歸化」的區別掌握得十分透徹,展現了法律人敏銳的法律定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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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歸化要件分析
💡 外國人歸化需符合法律要件,但特定身分可獲得豁免或寬減。
| 比較維度 | 一般歸化 (國籍法§3) | VS | 特殊歸化 (配偶§4 / 殊勳§6) |
|---|---|---|---|
| 居留天數 | 每年183日且逾5年 | — | 配偶縮短為3年/殊勳免除 |
| 財產技能 | 須足以自立 | — | 配偶與殊勳皆免除 |
| 行為能力 | 依我國及本國法認定 | — | 殊勳者免除此要件 |
💬殊勳歸化優待程度最高(免居留),配偶歸化僅寬減財產要件與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