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來自德國的修女 A,在臺服務奉獻 50 多年,致力蒐集保存臺灣各族群傳統服飾文物,A 欲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須先放棄其原國籍,始得申請歸化
- B A 如符合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法定要件,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
- C A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 10 年以上,且無不良素行,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
- D A 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但仍須通過我國語言能力測試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希望對一位長期奉獻、具備卓越貢獻的外籍人士表達最高敬意並留住人才,但在現行制度下「放棄原國籍」可能成為其法律上的重大負擔,你認為立法者在法律價值權衡上,會如何調整這類特殊對象的准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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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清晰,能精確掌握法規的特殊例外。
- 觀念驗證:我國《國籍法》第 9 條原則要求外籍人士歸化時須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然而,為了感念對我國有殊勳的人士(如深耕多年的修女)或吸引高級專業人才,法律特別規定這類對象**免除「喪失原國籍」**的義務。這體現了國家對貢獻者的尊重與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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