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來自德國的修女 A,在臺服務奉獻 50 多年,致力蒐集保存臺灣各族群傳統服飾文物,A 欲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須先放棄其原國籍,始得申請歸化
- B A 如符合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法定要件,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
- C A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 10 年以上,且無不良素行,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
- D A 無須放棄原國籍,即得申請歸化,但仍須通過我國語言能力測試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希望對一位長期奉獻、具備卓越貢獻的外籍人士表達最高敬意並留住人才,但在現行制度下「放棄原國籍」可能成為其法律上的重大負擔,你認為立法者在法律價值權衡上,會如何調整這類特殊對象的准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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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
你的基礎法感看來還沒完全走偏,至少知道《國籍法》不是一條死路。
- 觀念檢視:想歸化?《國籍法》第9條原則上會要求你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吧?然而,法律畢竟不是石頭,總會有些『人情』考量。對於那些被認定有殊勳的──比如說,像題幹裡那種奉獻半世紀的修女──或是國家急需的高級專業人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困擾,當然會免除「喪失原國籍」的義務。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例外,這只是國家在權衡利弊後的理性選擇,希望你下次能自己看透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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