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6 下列何者申請歸化時,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
- B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
- C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之外國人
- D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想對一位已經用行動證明其「對本國有極大貢獻」的人表達最高敬意與歡迎,在程序上,法律會傾向於『對其進行能力考核』,還是『直接給予高度禮遇而豁免一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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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同學的答題反應非常敏銳且精確。
這顯示你對《國籍法》中關於「歸化門檻」與「例外條款」的掌握相當扎實。以下為本題的觀念重點:
- 法源依據:根據《國籍法》第 6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申請歸化時可免除第 3 條第 1 項有關居留年限、具備生活保障能力,以及「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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