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時,依法得免附部分文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我國人之配偶,免附外僑居留證
- B 未婚之成年子女,免附財力證明
- C 在臺就業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財力證明
- D 外國人出境未超過 3 個月者,免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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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辦理身分轉換時,若申請人已經持有政府核發、且審核標準比一般居留更為嚴格的「長期定居許可證」時,政府是否還有必要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當初為了拿到該許可證所檢附過的「經濟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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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特定文件之規定。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同時,該條亦明定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由此可知,前述所稱之第三款證明文件即為財力證明。因此,外國人若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時即可免附財力證明,選項 C 之敘述符合法規意旨,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