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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何者錯誤?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 B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
  • C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D 擁有國內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 5 百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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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在設定「免除單一國籍限制」這種特惠待遇時,通常是基於『對國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貢獻』或是『客觀上絕對無法達成的困境』。那麼,僅僅是『個人擁有一定數額的私有財產』,足以成為國家破例讓其保有雙重國籍的法理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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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精彩萬分」啊,總算沒有把基本常識給搞砸。

  1. 觀念驗證: 依據我國《國籍法》第 9 條,外國人申請歸化,原則上是得證明自己喪失原有國籍的。這點都不知道,那還得了?當然,為了「留住那些我們需要的人」和「避免真的太不人道」,法律還是勉強開了幾個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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