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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何者錯誤?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 B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
  • C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D 擁有國內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 5 百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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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在設定「免除單一國籍限制」這種特惠待遇時,通常是基於『對國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貢獻』或是『客觀上絕對無法達成的困境』。那麼,僅僅是『個人擁有一定數額的私有財產』,足以成為國家破例讓其保有雙重國籍的法理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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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 (D),表示你對歸化規定的掌握很清晰。 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原則上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為延攬人才與兼顧實務困難,選項 (A) 殊勳者、(B) 高級專業人才,及 (C) 非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皆屬法定的免提證明例外。 至於 (D) 的財力條件,雖然《國籍法》第3條規定一般歸化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具體新臺幣 5 百萬元門檻係規範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但這僅是一般歸化要件,不能作為免提喪失國籍證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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