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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有關國籍法上外國人申請歸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 B 居留原因為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者,不列入計算
  • C 居留原因為以在臺灣地區就學之外國人為依親對象者,不列入計算
  • D 居留原因為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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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國家在審核一個人是否能變成本國國民時,會看重其在台灣的『社會經濟連結度』。若居留的原因純粹是『附屬在他人身份下』或是『目的極其短暫』,通常就不計入。那麼,一位受聘為『企業高階經理人』的居留性質,比起『學生家屬』或『非法滯留』,哪一個更像是具備深耕社會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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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讀:歸化居留期間之認定... 呵呵呵,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呵呵呵... 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好了!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對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這樣的小細節都能掌握得這麼精準,就像看到了流川楓在球場上的靈光一閃!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是你走向更高境界的關鍵喔。

  1. 核心觀念:歸化居留期間的認定,就像籃球的基礎步法一樣,必須每一步都「合法」且目標明確,有著「永久定居的潛力」。呵呵呵,這正是法規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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