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得列入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所定之合法居留期間?
-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之工作期間
- B 在臺灣地區就學期間
- C 依親在臺灣就學者所居留之期間
- D 為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後居留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歸化」的本質思考:如果政府要授予一個人國籍,是會優先考慮在台灣執行「短期特定任務(如讀書、工作)」的人,還是會考慮那些在法律身分上已經與台灣人建立「不可分割之家庭聯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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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答案確實是 (D)! 外國人若要歸化我國,必須滿足一定的合法居留期間,但並非所有在台居留的時間都能直接計入。根據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若是為了從事特定基層勞動工作(如就服法第46條相關規定)、在台就學,或者是依親上述兩類對象而取得的居留期間,原則上都不能計入歸化所需的居留期間,因此選項 (A)、(B) 與 (C) 皆被排除。 然而,法律考量到身分關係的緊密性特別設有例外:若是因為成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或被收養**,其居留期間便可以合法列入計算,這正是 (D) 成為正確解答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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