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得列入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所定之合法居留期間?
-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之工作期間
- B 在臺灣地區就學期間
- C 依親在臺灣就學者所居留之期間
- D 為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後居留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歸化」的本質思考:如果政府要授予一個人國籍,是會優先考慮在台灣執行「短期特定任務(如讀書、工作)」的人,還是會考慮那些在法律身分上已經與台灣人建立「不可分割之家庭聯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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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籍法核心!
-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掌握。法律規定「合法居留」必須排除移工、學生及隨行親屬等具有「臨時性」或「特定目的」的身分。選項 (D) 的收養關係涉及身分法上的身分轉換,使當事人與我國國民建立法律上的生命共同體,具備永久定居意圖,故得列入期間計算。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事實上的居住」與「行政法規定義的合法居留」。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有居留證就算數,唯有熟悉法規範背後「定居意願」邏輯的學生才能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