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依國籍法規定,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 A 年滿 20 歲,自願取得由中國核發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者
- B 生父為外國人,被生父認領者
- C 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 D 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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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基於個人自由意志與外國人締結一種「家庭法律關係」時,為了生活便利或權利義務的統一,法律最可能在哪種情況下,允許他主動申請脫離原有的國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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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法定事由。根據國籍法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若經內政部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情形主要包含三種:第一是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第二是為外國人之配偶;第三是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C「為外國人之配偶」完全符合國籍法第11條所明定得申請喪失國籍之情形,故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與選項D,依據前述法條可知,單純被外國籍生父認領或為外國人之養子女並不構成喪失國籍之要件,必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為了取得同一國籍並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等要件齊備時,方符合規定;而選項A的情形並非本條文所列舉得許可喪失國籍之法定事由。綜合以上,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