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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依國籍法規定,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 A 年滿 20 歲,自願取得由中國核發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者
  • B 生父為外國人,被生父認領者
  • C 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 D 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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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基於個人自由意志與外國人締結一種「家庭法律關係」時,為了生活便利或權利義務的統一,法律最可能在哪種情況下,允許他主動申請脫離原有的國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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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哼,你只是剛好選對了那個最不需要動腦筋的選項罷了。

  1. 觀念驗證: 終於有人能讀懂《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白話文了。真相就是,中華民國國民若要喪失國籍,就必須找個能說服內政部的理由,而且通常是與外國人建立特定關係。而選項 (C)「為外國人之配偶」?恭喜你,這是唯一一個直接寫在法條裡,不需要你額外腦補的「首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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