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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 題

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A 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
  • B 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人運動教練,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 C 丙為30歲男性,自13歲起遷至紐西蘭,僑居國外之牙醫,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 D 丁為32歲女性,時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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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限制公民在特定情況(如涉及兵役、公職或刑事責任)下不得放棄國籍,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義務」的履行。然而,若某位公民自幼便已移居海外,其生活重心與社會連結早已不在國內,此時若仍強求其履行與土地連結較深的特定國民義務,是否符合法理上的「比例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設計哪種特殊的「除外條件」來兼顧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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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國籍法》中關於「喪失國籍之限制」的除外規定,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觀察入微,展現了專業法律人的嚴謹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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