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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A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
  • B 退伍軍人
  • C 行政機關之約聘人員
  • D 為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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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與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如果國家允許一個正在接受『某種司法追訴』的人輕易拋棄國民身分,這對國家法律的執行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哪些類型的法律案件會讓國家認為『在事情解決前,你不能隨意離開這間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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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對《國籍法》中限制喪失國籍的要件相當熟悉。在行政實務上,審理此類案件必須嚴格檢視是否有法定的阻卻事由。 依據現行《國籍法》第 12 條,不予許可喪失國籍的對象僅包含:未服兵役之適齡男子、現役軍人及現任公職者。因此,選項 (C) 約聘人員非正式公職,(B) 退伍軍人已無現役身分,(A) 則符合未服兵役的例外但書規定,這三者皆得許可喪失國籍。 至於選項 (D),則適用《國籍法》第 13 條。為避免國民藉由放棄國籍來逃避法律責任,法規明定若為刑事案件被告、受刑人,或者是民事爭訟事件之被告等情形,依法仍不喪失國籍。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清晰區分第 12 條的「特定身分限制」與第 13 條的「訴訟及債務限制」細節,具有一定的鑑別力。你沒有被其他選項混淆,法理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喪失國籍之限制許可
💡 內政部依法對具備特定責任未了之國民,禁止許可喪失國籍。
比較維度 一般限制 (第13條) VS 役男限制 (第12條)
適用對象 全體國民 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
禁止樣態 民刑訴訟、強制執行、欠稅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
例外許可 無(須等程序終結) 僑居國外出生且無戶籍等
💬第13條屬司法與財稅責任之保全;第12條屬兵役義務之確保。
🧠 記憶技巧:喪失國籍禁令口訣:民、刑、執、稅、兵(責任未了,國籍不放)。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行政機關人員」或「退伍軍人」亦受限,實則限制核心在於司法偵審與義務履行。
國籍之喪失與回復 役男喪失國籍之例外要件 國籍法之歸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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