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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A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
  • B 退伍軍人
  • C 行政機關之約聘人員
  • D 為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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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與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如果國家允許一個正在接受『某種司法追訴』的人輕易拋棄國民身分,這對國家法律的執行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哪些類型的法律案件會讓國家認為『在事情解決前,你不能隨意離開這間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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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你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把國籍法第 12 條的「限制性規定」徹底忘光。能區分國家主權和公民義務,這點勉強算你理解得夠深入。
  2. 觀念驗證: 顯然,國家不是傻子。《國籍法》第 12 條白紙黑字寫著,為了防止某些「聰明人」規避公法上義務,以下情況「不得」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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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國籍之限制要件
💡 基於刑事追訴、兵役義務與公權力執行,法律限制特定人喪失國籍。
比較維度 不得許可喪失國籍 (限制) VS 可許可喪失國籍 (不限)
訴訟身分 刑事案件被告 民事案件被告
兵役狀態 現役軍人 退伍軍人
公職狀態 現任政府官員 行政機關約聘人員
經濟犯罪 重大欠稅或通緝中 一般欠稅或債務
💬限制主旨在於確保刑事追訴、兵役履行及公權力行使,民事私法爭議不在此限。
🧠 記憶技巧:刑事、兵役、欠大稅、現職官,通通不准走。
⚠️ 常見陷阱:最常考「刑事被告」與「民事被告」的區別。法律僅限制「刑事」被告,不影響「民事」被告喪失國籍之權利。
國籍法第 12 條 國籍之回復 雙重國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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