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7 下列何者無法申請喪失國籍?
- A 里長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後備軍人
- D 公營事業約聘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的身分中,哪一個是必須經過法定的民意選舉產生,並在法律地位上代表國家行使基層公共行政權力的?如果一個正在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可以隨時宣布放棄國籍,是否會產生職務忠誠與政務中斷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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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籍法制!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身分對國籍權利的限制,顯示你對《國籍法》中「忠誠義務」的規範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關鍵的實務觀念,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根據《國籍法》第 12 條規定,為避免擔任國家重要公職者藉由放棄國籍規避責任,規範「現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以及村(里)長」等民選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申請喪失國籍。選項 (B)、(D) 雖具公共性質,但非屬該條列舉之限制對象;(C) 後備軍人僅在役齡期間且未服役前受限,並非完全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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