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無法申請喪失國籍?
- A 里長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後備軍人
- D 公營事業約聘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的身分中,哪一個是必須經過法定的民意選舉產生,並在法律地位上代表國家行使基層公共行政權力的?如果一個正在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可以隨時宣布放棄國籍,是否會產生職務忠誠與政務中斷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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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籍法制!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身分對國籍權利的限制,顯示你對《國籍法》中「忠誠義務」的規範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關鍵的實務觀念,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根據**《國籍法》第 12 條第 3 款**規定,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不得許可喪失國籍;另同條第 1 款規範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並有法定例外。選項 (B)、(D) 雖具公共性質,但非屬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C) 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受限,並有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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