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國籍法規定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如擬任該職,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 A 市議會議員
- B 立法委員
- C 外交部科長
- D 僑務委員會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效忠衝突』。那麼,如果某個職位本身『沒有決定權』且『不支領酬勞』,僅純粹提供建議,國家是否有必要採取同樣嚴格的排斥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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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精確掌握公職忠誠義務的精髓
- 觀念驗證: 我國《國籍法》第 20 條確立了「公職單一國籍原則」,主旨在於確保公務員對國家之絕對忠誠。然而,考量到實務需求與職務性質,法律設有例外。選項 (D) 之職務具備「無給職」且「僅供諮詢」之特性,並不涉及實質國家權力的行使或機密決策,故不受雙重國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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