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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擔任國立大學之系主任
  • B 得擔任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之主管
  • C 應於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 D 得擔任僑務主管機關之駐外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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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備雙重國籍的國民想進入政府服務,從「國家忠誠義務」與「保障工作權」的權衡來看,法律應如何設定一個合理的『處理期限』?此外,對於涉及『領導與決策權』的主管職位,與單純的技術職位相比,法律要求的嚴謹程度應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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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法律雖然允許部分例外(如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技術研發或學術研究),但「主管職務」絕對禁止雙重國籍。對於錄取公職者,法律給予一定的彈性緩衝,要求其應於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必須區分「公務員忠誠義務」與「行政主管權限」的關聯,並準確記憶《國籍法》所規定的法定期限,才能在誘答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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