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擔任國立大學之系主任
  • B 得擔任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之主管
  • C 應於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 D 得擔任僑務主管機關之駐外公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具備雙重國籍的國民想進入政府服務,從「國家忠誠義務」與「保障工作權」的權衡來看,法律應如何設定一個合理的『處理期限』?此外,對於涉及『領導與決策權』的主管職位,與單純的技術職位相比,法律要求的嚴謹程度應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於任用時有此兼具外國國籍之情事,雖已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但若「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法提出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之書面佐證文件(即無同條第二項之例外情形)者,依法應予免職。由此規定可知,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必須受限於時間規範,依法應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否則將予以免職,故選項C為正確敘述。至於選項A、B、D所述之特定職務,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中並無明文允許兼具外國國籍者得擔任之例外規定,故皆不正確。

🏷️ 相關主題

國籍法制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