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 A 國立大學校長
- B 各部會常務次長
- C 立法委員
- D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之主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哪些職位涉及「國家主權行使」與「高度政治忠誠」?而哪些職位則更偏向「學術專業」或「教育文化」的交流?當法律在權衡「國家安全」與「海外攬才」兩大價值時,哪一種性質的公職最可能被賦予保留雙重國籍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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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應解除或免除其公職,例如明文指出立法委員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因此選項C不符規定,且選項B各部會常務次長亦未列於例外名單中。然而,該條文設有但書,若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部分職務不在此限。依據同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公立大學校長」屬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擔任之職務,國立大學校長即屬此列,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D,依據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必須是「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才符合例外規定,選項D所指為「主管」職務,依法仍受國籍限制而不得擔任。綜合以上分析,僅選項A符合法條所述之例外核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