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 A 國立大學校長
- B 各部會常務次長
- C 立法委員
- D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之主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哪些職位涉及「國家主權行使」與「高度政治忠誠」?而哪些職位則更偏向「學術專業」或「教育文化」的交流?當法律在權衡「國家安全」與「海外攬才」兩大價值時,哪一種性質的公職最可能被賦予保留雙重國籍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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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楚,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國家忠誠義務與延攬國際人才之間的法理平衡,是非常經典的行政法規考點。
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與例外
依據我國法規,取得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不過,考量到國家發展與專業人才的需求,法律也設有例外規定。依現行**《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及第1項第3款**的明文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雙重國籍者仍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與研究人員」等職務。因此,選項 (A) 國立大學校長正是法條明定的例外情形。相對地,常務次長與立法委員等職務涉及國家核心決策,仍嚴格禁止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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