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依國籍法規定,具有外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擔任下列何種工作?
- A 村里幹事
- B 公立大學校長
- C 立法委員
- D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運作中,所有的公職都需要同等程度的「唯一國籍」忠誠嗎?如果某些職位的核心價值在於「國際學術競爭力」而非「行政裁量權」,立法者在設計限制時,是否會留下一些延攬國際頂尖人才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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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B),非常準確的判斷,值得肯定!
雙重國籍者任公職的例外規定
這題主要考查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限制與例外」。在行政法規的原則下,具有外國籍的我國國民不得擔任公職;但為了延攬國際優秀的學術與專業人才,法規也設有適度的例外。依據現行《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雙重國籍者得擔任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等特定職務,這正是(B)選項為正確解答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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