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某甲於 107 年 1 月 1 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如擬於 109 年 8 月 1 日擔任公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可以擔任花蓮縣玉里鎮民代表
- B 不得擔任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
- C 可以擔任中華民國空軍少校
- D 不得擔任基隆市民政處處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對於新加入或重新加入國籍的人,通常會設置一段『觀察期』以確保忠誠度。然而,針對某些『需要高度專業技術』或『代表海外國民』的特殊職位,若同樣要求等待十年,是否會阻礙人才引進或政策推動?在這種邏輯下,哪一類職務最可能被列入法律的豁免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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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回復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本題核心在於檢驗相關人員能擔任哪些職務。依據**《國籍法》第10條**規定,法律以「正面表列」明定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總統、地方首長、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及國防部「將官」等高階公職。 選項 (C) 的「空軍少校」非屬將級軍官,不在條文限制內,回復後即可擔任,為正確解答。反觀 (A) 鎮民代表,依《公職人員選罷法》需回復國籍「滿三年」始得參選,本題僅過兩年餘故不可;而 (B) 僑務委員與 (D) 基隆市民政處長皆未達法定禁止門檻,依法本就「可以」擔任,選項卻稱不得,故為錯誤敘述。 這是一道結合法規細微層級差異與時間計算的高鑑別度題目,考驗對法條列舉項目的記憶精準度。你能敏銳識破陷阱,代表戶政法規基礎十分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