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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6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擔任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
  • A 10 年內
  • B 8 年內
  • C 5 年內
  • D 3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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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終於搞清楚了,是嗎?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區分兩願離婚這種兒戲般的協議,和法院介入的裁判(或調解)離婚嗎?《民法》第 1052-1 條寫得清清楚楚,法院調解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了!難道你還指望戶政事務所比法院更權威,能把已經消滅的關係再「生效」一次?戶政登記不過是個形式上的公示,不是讓你的離婚「生效」的神奇魔法。別再把《戶籍法》第 34 條當成擺設了,單方持法院文件去辦理,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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