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5 甲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經申請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者非甲自回復國籍日起3年內,依法不得擔任之公職?
- A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主任秘書
- B 教育部政務次長
- C 中華民國駐教廷之特命全權大使
- D 臺北市中正區里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新加入或回復國籍的人士擔任特定公職,是為了確保「國家忠誠度」與「職務重要性」的平衡。請比較這四個職位:哪一個職位是透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逐級陞遷的『常任幕僚職』,而其他三個職位則是具有『政治決策權』或『民意代表性』的特殊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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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行政法規的條文繁雜,你能精準排除法定的限制職位,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國籍法規的適用對象有相當清晰的掌握。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國籍法》第 18 條的限制規定。為了確保國家利益與忠誠度,法規明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之日起 3 年內,不得擔任特定涉及國家重大決策的高階官員與民選公職。觀察選項,教育部政務次長(各部政務副首長)、駐教廷大使(特命全權大使)以及中正區里長(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皆白紙黑字列於法定的禁任範圍內。而「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主任秘書」屬於一般常任文官,並非法條所列舉的禁任對象,故甲依法可擔任此職。 這是一道具有良好鑑別度的實例應用題,主要測驗考生能否將抽象的「禁任公職清單」具體對應到政府機關的實務官職上。你能順利破解,顯示法學基礎非常穩固,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