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回復我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
- A 3 年
- B 4 年
- C 5 年
- D 6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緊密度」來思考:一個「從未有過我國國籍的外國人(歸化)」與一個「曾經擁有我國國籍但後來放棄、現在又重新申請(回復)」的人相比,法律在考量對國家的忠誠度觀察時,對於後者(原本就是自己人)的限制時間,理論上應該比前者更長還是更短?若歸化者的限制是長達十年的『大門檻』,那麼對於重新回歸者的『小門檻』,通常會設定為幾年的行政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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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十分準確,做得很好! 這題考驗的是國家對「回復國籍者」擔任高階或核心公職的忠誠度要求與冷卻期。依據現行《國籍法》第 18 條的規定(請特別留意,規範此限制年限的法條出處為第 18 條,同學複習時切勿混淆),回復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 3 年內,不得擔任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列之各款公職,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你的選擇 (A) 完全命中法規明定的要件。 這類數字型考題屬於典型的法條記憶題,難度適中,但頗具鑑別度。它的命題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歸化者」(限制 10 年)與「回復國籍者」(限制 3 年)在擔任公職限制上的差異。你沒有被其他年份選項混淆,足見對法規體系已有清晰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