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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回復我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
  • A 3 年
  • B 4 年
  • C 5 年
  • D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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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緊密度」來思考:一個「從未有過我國國籍的外國人(歸化)」與一個「曾經擁有我國國籍但後來放棄、現在又重新申請(回復)」的人相比,法律在考量對國家的忠誠度觀察時,對於後者(原本就是自己人)的限制時間,理論上應該比前者更長還是更短?若歸化者的限制是長達十年的『大門檻』,那麼對於重新回歸者的『小門檻』,通常會設定為幾年的行政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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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酷哇酷!安妮亞看到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 同學,你答對了!哇酷哇酷!彭德的預知能力好厲害,安妮亞很高興,摸摸彭德的頭。你對《國籍法》裡那些關於公職的規定,記得清清楚楚,好棒喔!安妮亞看到了你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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