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中華民國國民為外國人之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規定仍不喪失國籍,何者錯誤?
- A 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 B 曾有滯納租稅前科者
- C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 D 為民事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與「社會契約」的角度思考:如果國家允許一個正處於法律糾紛中的人隨時切斷公民身分並離開,會對法律秩序造成什麼衝擊?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一個人的「過去紀錄」已經不再影響他目前對國家的法律義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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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三、為民事被告。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觀察本題各選項,選項A、C、D分別符合法條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均屬不喪失國籍之情形。而針對租稅相關規定,法條第六款明文要件為目前「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指的是處於尚未繳清的狀態,並非選項B所指單純「曾有滯納租稅前科者」。因選項B敘述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