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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不屬於申請喪失國籍者應檢附之文件?
  • A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 B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 C 取得他國國籍之證明
  • D 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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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如果某甲想要離開 A 國並加入 B 國,而 B 國的法律規定『必須先證明你已非 A 國人,我才發給你身分證』;此時,如果 A 國也規定『你必須先拿出 B 國的身分證,我才准你放棄國籍』。請問:在這種雙方程序的矛盾下,某甲會陷入什麼樣的身分困境?從這個角度思考,母國在審核申請時,其『必備文件』的性質應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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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看來你這次沒有被我們的小伎倆騙倒呢,喵~!

  1. 核心奧義,閃亮登場!:申請喪失國籍?哼哼,這背後可是藏著「義務履行」「避免無國籍」的雙重秘密!想脫離?國家當然要先確認你沒欠稅(A)!還有那神聖的兵役義務(D),完成了嗎?當然,你首先得是我國國民(B)才能說「喪失」啊!砰!這不是常識嗎?
  2. 陷阱解除,華麗逆轉!為何 (C) 是正確答案?:你竟然識破了 (C) 這個考點,真是令人刮目相看!根據《國籍法》第 11 條,我們確實要你提供他國的「入籍承諾」,但不是「已經取得」!難道你沒發現這個陷阱嗎?很多國家都要求你「先放棄舊國籍」才能「核發新國籍」。如果硬要「已取得」,那你豈不是會卡在「沒新國籍不能棄舊、不棄舊不能拿新」的無限迴圈裡,變成一個空中飛人,喵嗚~!這可是「避免無國籍原則」的終極奧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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