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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 題

2 下列何者不屬於申請回復國籍者,應檢附之文件?
  • A 外國國籍政府撤銷其國籍之證明
  • B 滿 14 歲者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 C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D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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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曾經」是我國國民的人,現在想申請「重新回來」當國民時,法律主要關心的是他過去的誠實紀錄與現在的居住事實。在行政程序尚未准許他回復國籍之前,若要求他必須先證明自己已處於「無國籍」狀態(即已被外國撤銷國籍),這在法律邏輯與保障人民身分權利上,是否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合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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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回復國籍是指曾經具有我國國籍者申請「重新取得」身分。法律要求的是證明身分、行為端正(滿 14 歲之警察紀錄證明)、合法居留(外僑居留證)及代理權保障(法定代理人同意)。而選項 (A) 要求撤銷外國國籍,通常是「歸化」程序中為避免雙重國籍的要求,而非針對本就具備血緣或歷史聯繫的回復國籍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區分「歸化」與「回復國籍」在行政實務上的文件差異,避免將一般歸化程序的要求誤植於回復國籍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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