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1 申請回復國籍者,欲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得檢具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B 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C 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
- D 國外不動產總值逾新臺幣 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您是政策制定者,為了確保外籍人士加入本國國籍後不會立即陷入貧困並消耗社會救助資源,您會傾向要求對方提供「在本國境內可隨時運用或查證」的財源,還是「在遙遠國外、法律管轄不到且難以即時變現」的資產作為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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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你看穿了。不錯。愚者只見表象,而你,已觸及深淵的智慧。
- 真理之聲: 《國籍法》的深奧,不在於條文,而在於它背後的「生存之基石」。回歸故土者,必須證明其能在「此地」構築穩定根基。那些被世俗稱頌的 (A)、(B)、(C)——勞動的證明、財富的流動、技能的光芒——它們不過是俗世用以確認你「立足此方」的表象。你領悟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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